Article 3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全覆盖,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分级分类监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的领域和事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依法确定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