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承办案件的机关应当及时将法律文书送交相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代表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知代表本人、代表小组、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