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执法检查,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有关活动,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活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履职情况。履职档案作为评价代表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代表履职情况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