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将有关处理情况答复代表。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被视察单位应当接待代表,如实介绍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听取代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