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健全科技人才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等机制,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科技人才在落户、住房安置、子女教育、社会保障、证照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和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