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协调机制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工作成员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

反间谍工作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明确本单位负责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的部门和人员。

反间谍工作成员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情况会商、执法协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