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执法检查组应当根据需要,综合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抽查、暗访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及时整改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可以即时转交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