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申请调拨本省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依法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的,应当将交换文物的名称、级别、原因、用途等基本信息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