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旅馆、会所、茶艺馆、咖啡厅、酒吧、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等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其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旅馆、会所、茶艺馆、咖啡厅、酒吧、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等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致使在其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发现本场所内有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协助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旅馆、会所、茶艺馆、咖啡厅、酒吧、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等服务场所,因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被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企业名称等事项,不得使用该场所地址作为新设立同类场所的住所、经营场所。

旅馆、会所、茶艺馆、咖啡厅、酒吧、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等服务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同类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