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吸毒人员在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前,可以提出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的意愿。现居住地具备接收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意愿依法作出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的决定。
公安机关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的,应当制作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于二十四小时内送达本人,并在三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戒毒人员家属。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