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用于传授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制作或者销售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信息。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所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发布或者传输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含有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