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研发企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可用于制造毒品或者鉴定毒品的重点仪器设备的管理,如实记录仪器设备的购置、销售、使用、租借、转让、报废等情况。

上述单位在实验或者研发过程中发现列入临时监控清单的国家尚未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或者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物质,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