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海关、海警机构、边检、民用航空管理、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落实信息通报、风险监测、流向追溯等管控措施,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等物质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防止其流向涉毒渠道。

研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台账登记、溯源管理等措施,确保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定期向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和流向,防止上述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出现其他非法流转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