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剧院、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车站、码头、机场、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和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语标牌,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旅馆、会所、茶艺馆、咖啡厅、酒吧、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等服务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开展从业禁毒知识培训,设置禁毒警示标语标牌,公布举报方式,开展禁毒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