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未按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类别要求进行修缮、保养的,由设区的市、县(市)负责建筑保护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