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城乡建筑达到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出现下列情况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寿命评估:

(一)建筑结构用途或者使用要求发生改变的;

(二)建筑结构使用环境出现明显恶化的;

(三)建筑结构存在较严重质量缺陷的;

(四)出现影响建筑结构安全、适用性或者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构件损伤或者其他不利状态的;

(五)对既有建筑结构可靠性有异议的;

(六)发生火灾、地震等灾害对建筑造成损害的。

城乡建筑经评估可直接使用的,可以在评估使用年限内继续使用;经评估需加固的,加固后继续使用;经评估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停止使用或者予以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