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8,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8, 2021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17年6月28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机动车维修业;
(六)开锁业;
(七)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开发区公安机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商务、交通、应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活动相关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商务、交通、人社等部门,根据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范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Chapter 2许可与备案
(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五)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凌晨二时至八时营业的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还应当提交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Chapter 3治安义务
(一)教育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二)建立和完善治安防范制度,排查治安隐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三)配备治安保卫机构或者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防范培训;
(四)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五)接受公安机关治安检查,配合案件查处。
前款视频监控资料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
旅馆业的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典当业的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一)如实登记住宿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等信息,并实时向公安机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
(二)执行住宿人员财物保管制度;
(三)不得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
典当业经营者不得收当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财物。
(一)执行公章刻制登记制度,对委托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身份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
(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三)公章刻制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
(一)不得在矿区、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二)执行查验登记制度,如实登记交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留存登记的信息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
(三)收购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证明;
(四)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五)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一)承接开锁业务,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不得承接;
(二)现场开锁时,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
(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予以保密;
(四)不得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五)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进行开锁技术培训或者传授开锁技术。
(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除卫生间外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
(二)按摩房的房门部分使用透明材质,确保能够由外而内观察室内按摩区域整体情况;
(三)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的照明灯亮度能够清晰辨明室内整体情况,不得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
(四)包厢、包间门不得安装内锁、插销等装置;
(五)不得设置用于逃避、阻碍治安检查的暗道、信号灯、响铃等设施;
(六)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张贴治安管理相关标识;
(七)客房和按摩间明显区分,并悬挂标识、标牌,按摩人员不得进入客房服务;
(八)不得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
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对凌晨二时至八时在场所内休息的人员,应当查验服务对象身份,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等信息,并实时向公安机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
Chapter 4监督管理
(一)指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内部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实施特种行业的许可和备案,定期将许可和备案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开展治安检查,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五)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
(一)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收取费用;
(三)利用职务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
本条例所称公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单位或者机构法定名称的专用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定名称章。单位或者机构专门用于公务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印章(包括签名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