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供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从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表按照逆气流方向至住宅区红线的燃气管线及设施(含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表)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从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表按照顺气流方向的燃气管线及设施由居民用户负责管理;需要更新改造的,由居民用户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居民用户承担相应费用。

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安装在户外的,户内第一道阀门及阀门前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户内第一道阀门后的燃气设施由居民用户负责管理。

对于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应当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责任。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依法进行检定;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更换。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