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