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物业服务人作为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的,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
(二)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三)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检测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所有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
物业服务人不再作为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有权人或者新的物业服务人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并配合做好承接查验和变更登记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