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维护保养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安全乘用图形标识、紧急停止开关标识;
(四)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对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监督并配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对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本单位取得维护保养许可的,可以对其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
(六)购买产品质量可追溯的电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零部件用于电梯修理;
(七)编制电梯自行检测和定期检验计划,落实电梯自行检测、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并作出记录;
(八)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救援服务的联系畅通,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九)保持电梯安全平稳运行,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光照度等环境要求;
(十)电梯轿厢内安装电子广告显示屏等电子设施,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十一)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十二)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出入口设置显著的停用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