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设施规划布局,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动员和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投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