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规范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数量、类别、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可回收物去向及排放的废弃物情况,定期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商务等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五)保持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环境整洁;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