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提供或者委托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焚烧,超过无害化焚烧能力或者因紧急情况不能焚烧的,可以进行应急卫生填埋。

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应当进行定点回收、拆解分类利用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