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经备案的物业服务区域,或者未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项目负责人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或者对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约定时限完成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优先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十二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