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管理情况、业主满意度等指标,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物业服务项目的质量评价,并将结果向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推送,作为服务等级核定、信用评价、星级评价等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