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物业质量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修复。建设单位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约定进行保修的,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修复。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