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建设单位出售或者附赠车位、车库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产权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拟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仍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