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派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服务事项、服务频次、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条款。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项目负责人信息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