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委托管理的,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