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提供指导和服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

本省加强民营经济组织上市培育工作,发挥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