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占比、优化民营经济组织授信评价机制、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无还本续贷,采取数据资产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等创新扶持措施,合理满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增强金融支持的稳定性。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完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优化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