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机关、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宣传,倡导绿色环保理念,提高全社会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