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经营者发行单用途卡达到规定数量、金额规模的,应当将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预收资金管理情况等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发行单用途卡未达到规定数量、金额规模的经营者向行业主管部门自主备案。

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地方金融等部门制定备案规定,明确纳入备案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备案事项。

经营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是否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标记已办理单用途卡备案的平台内经营者。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