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施工项目信息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二)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挖掘现场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

(五)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工棚应当保持规范、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施工作业完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清理施工现场,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