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由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挖掘时间;确需调整的,于下一年六月报送道路挖掘调整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下管线等建设工程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能够合并施工的,应当合并施工,减少对城市道路的挖掘。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