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以外的站点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未按照本条例要求对燃气用户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用汽车罐车(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在经营区域内未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瓶装燃气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