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省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履行统计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等情况进行统计监督。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经授权可以组织开展统计督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方式的衔接、贯通、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