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房屋安全使用义务:

(一)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和性质合理使用、装修房屋,在装修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前告知物业服务人,没有物业服务人的,告知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

(二)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外墙脱落等房屋安全隐患;

(三)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安全使用义务。

房屋所有人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房屋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