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行政区域煤矸石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争取政策性资金支持;
(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广减少煤矸石产生量和降低煤矸石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广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组织开展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配合推动煤矸石综合利用;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煤炭矿山开采生产的煤矸石在耕地上堆放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煤炭生产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煤炭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引进、推广和应用,督导煤矿企业遏制煤矸石新增量;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运输煤矸石造成污染的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七)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运输车辆造成煤矸石遗撒、泄漏污染道路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八)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林地、湿地、草地上堆放煤矸石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