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牡丹江市、宁安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镜泊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牡丹江市、宁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镜泊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镜泊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镜泊湖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镜泊湖水生态环境保护。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镜泊湖湖体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宁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镜泊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有关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镜泊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