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化运用、数字化赋能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市场中介组织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