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0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工程建设、采购或者对合作者的自由选择;

(二)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有偿宣传或者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四)向市场主体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要求市场主体无偿或者不合理低价提供劳务或者技术;

(五)借用市场主体财物,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拨款或者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补助资金等财物;

(六)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经营性培训;

(七)侵害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泄露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

(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市场主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九)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或者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在接受有关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不及时公开惠企政策,造成市场主体不能公平享受惠企政策;

(十二)其他损害营商环境或者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