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除直接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检查前,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级分类评价结果制定抽查计划,对于信用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可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于检查过程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同一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的,按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应当由综合监管事项发起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未列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本省实行“亮码入企”行政检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入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检查码”,并对行政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和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跟踪监督。对未出示“检查码”的行政检查,被检查企业有权拒绝。
被检查企业可以通过扫描“检查码”核验检查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检查行为进行评价。
行政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