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企业破产管理人,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运用各类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市场主体胜诉权益;相关执行部门未穷尽调查手段,不得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止执行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