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并建立与行业协会、商会沟通联系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认定,不得违法开展评比表彰、强制培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