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以及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抵款项等决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采购项目等资金应当依法纳入预算,未纳入预算的,不得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工程款、政府采购款等款项的,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通过采取预算管理、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或者隐形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