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
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