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通过建立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公司治理规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相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通过补充注册资本金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
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增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功能,支持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根据本地实际,编制融资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优化风控机制,简化审核手续。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质押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逐步降低担保费率。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