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省司法行政部门、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并实行证明事项互认共享。

证明事项清单之外,政务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索要证明。

能够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部门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获取证明信息,以及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重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除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其他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或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外,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生成的含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专项信用报告,可以替代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有关单位不得再要求其重复提供相关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